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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发财政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海关总署、税务总局关于2021-2030年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

2021-06-18

转发财政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海关总署、税务总局关于2021-2030年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

各区财政局、发改委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,北京海关各单位、各部门,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(地区)税务局:

现将《财政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海关总署、税务总局关于2021-2030年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》(财关税〔2021〕20号)转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北京市财政局

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
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

北京海关

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

2021年6月18日

  • 附件:财政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海关总署、税务总局关于2021-2030年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(财关税〔2021〕20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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